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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2011-09-28 11:01:05

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厅一直强调的问题,2010年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粤教基〔2010〕15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义务教育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省义务教育管理和办学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地促进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但是,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思想意识仍然不够强,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得不到全面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如有些学校课程计划不落实,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违规补课时有发生等。这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既违反了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又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和少年儿童成长规律,损害了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前,我省正向建设教育强省和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迈进,义务教育正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深刻认识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充分认识到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既是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的需要,又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依法治教,促进广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学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质量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校平安和谐,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全面规范办学行为

  (一)规范教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

  1.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按要求开齐开足各类课程,特别要开齐开足品德、艺术、体育、科学、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国家要求开设的专题教育等课程。学校要科学编排课程,合理组织教学,不以升学应考来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难度,不增加升学考试科目课时,不减少非考试科目课时。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应将课程表在校务公开栏、学校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弄虚作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学校开齐开足课程创造条件。县域内公办学校应统一小学英语、信息技术等课程开设的起始年级。

  各地各学校要遵循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2.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学校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安排教育教学和作息时间:

  按学年教学时间安排校历,每学年教学时间39周。其中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初三33周);学校机动2周,可用于安排有关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文化科技艺术节、运动会等;复习考试2周(初三复习考试时间为4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其中寒暑假时间长度计11周半(其中寒假时间长度为3至4周)。同时,按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安排周课时。

  小学生和初中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含早读)的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和7小时。不得安排走读生到校晚自修。寄宿生可适当安排晚自修,初中生晚自修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小学生晚自修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晚自修结束时间不得超过21时。切实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

  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作业数量和内容,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生每天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要提高作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摒弃机械性、重复性和惩罚性的作业。

  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利用重要的纪念日、节庆日和重大时事开展教育活动,确保每周1次班会课或团队活动。

  学校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工作,将每天30分钟的全校性大课间活动纳入课程表并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

  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具有商业性质的庆典和演出及其它非教育性、非公益性社会活动。

  3.禁止违规补课。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集体补课,不得利用早、晚自习和午休等时间上课、集体辅导或考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含租借场地)面向义务教育学生的各种辅导班,不得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类形式的辅导班。

  4.严格规范教材教辅的使用。学校使用的教材必须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定,必须在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各种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和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图书。

  5.规范编班行为。学校要实行常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要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班额要求,逐步消除大班额,积极开展班额40人以下的小班化教学。

  (二)规范招生管理

  1.规范和改革入学、招生办法。进一步完善学位分配工作制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人口分布、地理状况、地段内学校规模和生源情况,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片区学位,确定每所学校招生服务范围,逐步减小跨服务区招生比例。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小学招生实行划片招生,初中招生实行划片招生、电脑派位或小学与中学对口直升。学校不得拒绝片区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不得擅自跨片区招生。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借助民办学校组织考试为公办学校录取新生。

  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公办省一级普通高中每年要安排20%以上的公费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含民办)学校,并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

  2.规范招生条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类特色教育的学校及经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和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性测试。其他公办学校招生和接收转学学生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类考试、竞赛成绩和等级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特长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或变相考试。严禁学校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与招生录取挂钩(包括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也不得作为奖励加分或作为编班和转学的依据。2011年起,普通高中录取取消各种奖励加分政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加分除外)。

  3.实行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招生报名前1个月公布招生政策、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及咨询电话。学校要在每年招生报名前1个月公布招生范围、招生规模(包括具体的地段生、跨地段生和特长生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咨询电话,招生结束后15天内要公布招生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教育网站、校务公开栏等各种形式将上述招生信息向社会公布,必要时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4.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办法及招生宣传资料须提前报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备案,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予以公示,内容包括招生规模、招生办法、招生范围等。民办学校招收新生必须在学年结束后进行。民办学校招收小学一年级新生不得进行笔试,初中招生必须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主要的录取依据,具体招生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和实施。

  (三)规范考试和评价

  1.规范考试组织和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考试科目,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时间。除国家、省和市组织的学业抽测外,全年级、全校和全区性的考试每学期小学累计不超过1次,初中累计不超过2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目组织学生进行月考、周考。因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需要进行的质量监测,须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只能采取随机抽样监测的方式,每学年不超过1次,严格控制抽测范围,监测结果不得排名或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

  2.控制试题难度。要逐步完善相应的考试管理规范,加强对考试命题的指导和审查,确保命题符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考试内容(含单元检测)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不得将“奥赛”等超课标内容列入考试内容,不得出偏题、怪题。鼓励采用多样化考评模式,更好地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特长和潜能。

  3.改进教育教学评价。各地要建立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体系和学业质量抽测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学质量监控,积极开展教学评价改革,小学学习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表述,淡化选拔与甄别功能,重视激励作用,关注学生的成长、进步状况和综合素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依据对地区、学校和学生进行排队。学校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和班级进行排名,不得给班级和任课教师下达升学任务,不得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依据对教师进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宣传中考成绩、优秀率、升学率等,不得炒作各类考试“状元”。

百科词条:中小学 升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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