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通知
来源:佛山物价局 2011-09-05 10:02:49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10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市有关免费义务教育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免收书杂费的对象
(一)广东省户籍学生。
(二)符合我市规定免费义务教育的外省户籍学生。包括:
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2、佛山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3、佛山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5、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包括持《特聘工作证》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
6、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7、有突出贡献的非佛山市民的适龄子女;
8、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两年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的适龄子女;
9、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两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士的适龄子女;
10、在佛山市居住且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境内外人士的适龄子女;
11、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子女;
12、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同一区内连续暂住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并依法纳税的适龄子女;
13、持有有效期3年或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人士的子女。
14、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的适龄华侨子女。
15、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的适龄台湾学生。
二、关于取消借读费的问题
(一)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取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书杂费收费项目。凡是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跨区、跨镇(街道)、跨学区、跨村就读的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二)不符合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统一按我市原普通生标准收取,小学每生每学期标准为340元(含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下同);初中每生每学期标准为520元。
请各学校及时到所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及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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